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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6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坤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坤展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罪前案記錄,渠仍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8662號
    被      告  杜坤展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90巷2弄12之4
                          號
                        居桃園縣龜山鄉○○○村0 號(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坤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9 月7 日8 時30
    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區(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
    0 巷0 號,徒手竊取何秋婷所有停放在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得手,並將該車作為代步工具。嗣經警
    於99年9 月8 日9 時許,在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
    三峽區)中山路107 巷內,尋獲上開車輛,並採集該車置物
    箱內安全帽內襯上之DNA 跡證,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杜坤展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何秋婷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失竊機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
(四)尋獲失竊機車現場照片7張;
(五)刑事案件證物採證紀錄表1份;
(六)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三峽分局刑案
      現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1 份;
(七)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
(八)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各1 份(1
      為本案失竊車輛內所採送之檢體報告;1 為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小客車案失竊車輛內所採送之檢體報告)在卷可
      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炎辰
                                          李秉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4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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