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銘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俊銘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為100 年1 月5 日18時30分為警查獲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被告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 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