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進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60號審理,並於100年9月30日判決,於同年10月2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吳進益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 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偽造文書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17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0759號 │字第30670號 │字第30670號 │字第30670號 │字第30670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51│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實│ │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審├─────┼────────┼────────┼────────┼────────┼────────┤│ │判 決日 期│100年3月11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決│ │1220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 ├─────┼────────┼────────┼────────┼────────┼────────┤│ │確 定日 期│100年5月18日 │100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29日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