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余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余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余峰(原名李余瑞清)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5618號、101 年度簡字第297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100 年1 月22日為警採│100 年8 月26日 │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 │署 │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3543│100 年度毒偵字第297 │ │ │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5618號│101 年度簡字第8403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 年8 月8 日 │101 年3 月5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5618號│101 年度簡字第297 號│ │決 ├────┼──────────┼──────────┤ │ │確定日期│100 年9 月8 日 │101 年5 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