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維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維彬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黃維彬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案,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各均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即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5387號、101 年度簡字第32、2160號之三刑事簡易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