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正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正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李正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原宣告之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陸│99年1 月25│臺灣臺北地│臺灣高等法│99年7 月14│ │ │一級毒│月,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院99年度上│日判決、99│ │ │品 │罰金,以新│ │署99年度毒│訴字第2050│年10月7 日│ │ │ │臺幣壹仟元│ │偵字第537 │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9年3 月8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8 月27│ │ │一級毒│月 │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品 │ │回溯26小時│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26│年10月25日│ │ │ │ │內之某時 │偵字第4989│02號 │確定 │ │ │ │ │ │號 │ │ │ ├─┴───┴─────┴─────┴─────┴─────┴─────┤ │備註: │ │1.如附表編號2 所示判決曾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84號判│ │ 決認定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因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 │ 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最高法院│ │ 68年度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故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 之法院。 │ │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諭│ │ 知裁判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 號│ │ 解釋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