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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秉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棋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鍾秉棋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毒品、傷害等案,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確定在案(即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920號、100年度訴字第3019號之二刑事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所示。另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各解釋意旨,就附表編號1 所示原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其餘所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名併罰,自不得易科罰金,即無庸併記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覽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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