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