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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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