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緯強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緯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緯強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1 年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0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92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4 年11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7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8 月2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 534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