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熊達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達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熊達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基隆地院101 年度基簡字第1091號,編號2 :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99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