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秉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鍾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第│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第│ │ │2 項 │ │ │2項 │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10日凌│101 年4 月16日下│101 年4 月30日某│101 年2 月6 日晚│ │ │晨4 時許 │午某時許 │時許 │間11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偵字第3014號、10│偵字第3014號、10│偵字第5103號 │偵字第1122號 │ │ │1 年度毒偵字第38│1 年度毒偵字第38│ │ │ │ │14號 │14號 │ │ │ ├──┬────┼────────┼────────┼────────┼────────┤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 實 │ │1343號 │1343號 │6094號 │652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8 月17日 │101 年8 月17日 │101 年9 月25日 │101 年10月26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 決 │ │1343號 │1343號 │6094號 │652 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9 月3 日 │101 年9 月3 日 │101 年10月12日 │101 年11月16日 │ ├──┴────┼────────┴────────┼────────┼────────┤ │ 備 註 │編號1 、2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 │ │ │ │字第13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 │ │月確定 │ │ │ │ ├─────────────────┴────────┼────────┤ │ │編號1 至3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279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