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志明因肇事逃逸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