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馬誌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李安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