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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偉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違警臨檢」應更正為「為警臨檢」;理由欄四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據上論斷部分記載之「第41條第1 項前段」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101 年度訴字第240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事實欄一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違警臨檢」應係「為警臨檢」之誤繕;理由欄四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據上論斷部分記載之「第41條第1 項前段」均係贅載,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書記官 李駿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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