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偉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違警臨檢」應更正為「為警臨檢」;理由欄四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據上論斷部分記載之「第41條第1 項前段」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101 年度訴字第240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事實欄一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違警臨檢」應係「為警臨檢」之誤繕;理由欄四倒數第四行至倒數第三行所記載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據上論斷部分記載之「第41條第1 項前段」均係贅載,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