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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水銓周宛蘭詹蕙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2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朝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緝字第六七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處刑(一百年度簡字第四五三二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詹朝榮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係利用發票製造假交易、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之不法目的,應有所預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國九十六年間某日,在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某處,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身分證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天霖」之成年男子,由「郭天霖」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據以登記被告詹朝榮為「漢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藝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為新北市中和區○○○街一四八巷十號六樓)之登記負責人。嗣漢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間由被告詹朝榮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明知漢藝公司未向附表一所列之營業人進貨,竟取得其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二十三紙,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八千六百六十一元,稅額共計六十一萬二千九百三十七元,充當該公司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又於同期間,明知漢藝公司無銷貨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三十紙,銷售額計一千五百十萬九千八百二十二元,稅額計七十五萬五千四百九十四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以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上開營業人並持之申報扣抵稅額共三十紙,銷售額計一千五百十萬九千八百二十二元,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達七十五萬五千四百九十四元,而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詹朝榮所為涉犯刑法第三十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幫助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詹朝榮涉犯刑法第三十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幫助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檢察官偵查後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一百年六月十七日繫屬本院,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詹朝榮於「一百年七月八日」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取得不實進項發票部分:┌──┬─────┬───┬──────┬─────┐│編號│營業人名稱│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票張數│ │ │├──┼─────┼───┼──────┼─────┤│ 1 │順大興實業│ 17 │ 8,675,428│ 433,774 ││ │有限公司 │ │ │ │├──┼─────┼───┼──────┼─────┤│ 2 │凡風企業有│ 6 │ 3,583,233│ 179,163 ││ │限公司 │ │ │ │├──┼─────┼───┼──────┼─────┤│合計│ │ 23 │ 12,258,661│ 612,937 │└──┴─────┴───┴──────┴─────┘附表二:虛開不實發票部分:┌──┬─────┬───────────────┬──────────────┐│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張數 │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1 │九州光電科│ 4 │ 1,903,730│ 95,187 │ 4 │ 1,903,730│ 95,187 ││ │技有限公司│ │ │ │ │ │ │├──┼─────┼───┼─────┼─────┼──┼─────┼─────┤│ 2 │寶威國際有│ 3 │ 1,267,000│ 63,350 │ 3 │ 1,267,000│ 63,350 ││ │限公司 │ │ │ │ │ │ │├──┼─────┼───┼─────┼─────┼──┼─────┼─────┤│ 3 │博瀚開發有│ 8 │ 6,028,852│ 301,444 │ 8 │ 6,028,852│ 301,444 ││ │限公司 │ │ │ │ │ │ │├──┼─────┼───┼─────┼─────┼──┼─────┼─────┤│ 4 │坤讚企業有│ 4 │ 1,945,840│ 97,293 │ 4 │ 1,945,840│ 97,293 ││ │限公司 │ │ │ │ │ │ │├──┼─────┼───┼─────┼─────┼──┼─────┼─────┤│ 5 │天河國際有│ 1 │ 538,600│ 26,930 │ 1 │ 538,600│ 26,930 ││ │限公司 │ │ │ │ │ │ │├──┼─────┼───┼─────┼─────┼──┼─────┼─────┤│ 6 │泰宏國際有│ 1 │ 387,500│ 19,375 │ 1 │ 387,500│ 19,375 ││ │限公司 │ │ │ │ │ │ │├──┼─────┼───┼─────┼─────┼──┼─────┼─────┤│ 7 │順大興實業│ 2 │ 530,000│ 26,500 │ 2 │ 530,000│ 26,500 ││ │有限公司 │ │ │ │ │ │ │├──┼─────┼───┼─────┼─────┼──┼─────┼─────┤│ 8 │凡風企業有│ 2 │ 664,200│ 33,210 │ 2 │ 664,200│ 33,210 ││ │限公司 │ │ │ │ │ │ │├──┼─────┼───┼─────┼─────┼──┼─────┼─────┤│ 9 │眾金企業有│ 1 │ 435,000│ 21,750 │ 1 │ 435,000│ 21,750 ││ │限公司 │ │ │ │ │ │ │├──┼─────┼───┼─────┼─────┼──┼─────┼─────┤│ 10 │歐斯亞國際│ 4 │ 1,409,100│ 70,455 │ 4 │ 1,409,100│ 70,455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合計│ │ 30 │15,109,822│ 755,494 │ 30 │15,109,822│ 755,494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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