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冠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求
- 原告
- 王木
- 原告
- 曾銘佳
- 被告
- 王發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發來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41 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