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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30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必奇陳俞伶林琮欽

原告
豪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紫斯
被告
吳豐基

      黃雲燕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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