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育民、陳志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陳育民 被 告 陳志豪 吳正義即全國通企業社 上列被告陳志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