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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鄭水銓詹蕙嘉薛嘉珩

第86號

原告
魏子濬
法定代理人
魏 邦
法定代理人
郝 瑛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告
石勝有
被告
仁鉅企業有限公司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游喬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薛嘉珩

書記官 李駿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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