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林威劭
- 兼特別代理人
- 吳錦純
- 原告
- 鉞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純
- 原告
- 林冠宏
- 被告
- 阮氏芳鶯
- 被告
-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素貞
- 被告
- 安安人力集團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