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王棋仁
- 原告
- 謝秋真
- 被告
- 朱聖奇
- 被告
- 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宋明哲
- 被告
- 崇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淑芳
- 被告
- 宏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伯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朱聖奇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