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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綽光劉景宜毛彥程

原告
王棋仁
原告
謝秋真
被告
朱聖奇
被告
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明哲
被告
崇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芳
被告
宏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伯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朱聖奇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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