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 原告
- 戴江盛
- 原告
- 徐儷玲
- 被告
- 葉川豐
- 被告
- 光洲大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美足
- 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38 巷8 號
上列被告葉川豐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上列被告葉川豐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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