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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伯厚
  • 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 原告
    紀俊延
  • 被告
    李平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原   告 紀俊延 被   告 李平順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3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平順被訴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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