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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伯厚

原告
紀俊延
被告
李平順
被告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修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3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平順被訴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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