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 原告
- 紀俊延
- 被告
- 李平順
- 被告
- 廣益展木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佳修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3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平順被訴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