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附民字第33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潘碧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337 號原 告 陳潘碧霞 鎮前街241號 被 告 余慶天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連發 上列被告余慶天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