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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盧軍傑高增泓

原告
劉金瑛
被告
林晉弘
被告
艾斯艾姆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松本秀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簡字第3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就醫交通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要等財產上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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