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
- 原告
- 劉金瑛
- 被告
- 林晉弘
- 被告
- 艾斯艾姆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松本秀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簡字第3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就醫交通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要等財產上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