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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明偉藍海凝傅明華

原告
許素芳
被告
羅啟宏
被告
君登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榮華

上列被告羅啟宏等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09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素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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