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87號原 告 劉正忠 劉雲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傅筠安 被 告 呂志祥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2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林永能之刑事案件,嗣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原告對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