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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87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清蔡慧雯陳正偉

原告
劉正忠
原告
劉雲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傅筠安
被告
呂志祥
被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2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林永能之刑事案件,嗣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原告對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併此說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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