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66號原 告 胡紫涵 被 告 郭震東 登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8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