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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樊季康連雅婷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36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0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宗華預見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明人士使用,他人有可能以該帳戶、提款卡遂行財產上犯罪之手段,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家裡急需而申請信用貸款為由,即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16日某時許,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鹿野瑞源郵局(下稱瑞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7-11便利商店內,以宅急便方式寄予年籍不詳之自稱「陳淑娟(即陳代書)」及「羅志郎」等人收受,嗣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詐術手段,致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楊欽州、林幃程、林欣柏、周珮鈺及許正東5 人均信以為真,並均因之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地點,各自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款項(按合計新臺幣183832元)至李宗華上開3 個帳戶中,並均隨即遭人提領一空。

二、案經楊欽州、林幃程、林欣柏、周珮鈺分別訴由台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報請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宗華固坦承上開瑞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為其所申請使用,後於上開時、地,因申請信用貸款之故,以宅急便方式寄予年籍不詳之自稱「陳代書」及「羅志郎」等人收受,而告訴人楊欽州、林幃程、林欣柏、周珮鈺及許正東5 人分別於上開時地遭該詐欺集團施用上開詐術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地點,各自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款項(按合計183832元)至李宗華上開3 個帳戶中,並均隨即遭人提領一空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因太太要生了,沒有時間去銀行,才找陳代書去辦貸款,她是民間的代辦業者,伊沒說要向那間銀行辦理,就叫伊先把上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給她云云。經查:

㈠上開瑞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為被告所申請使用,經被告於上開時、地,因申請信用貸款之故,以宅急便方式寄予年籍不詳之「陳代書」及「羅志郎」等人收受,而告訴人楊欽州、林幃程、林欣柏、周珮鈺及許正東5 人分別於上開時地遭該詐欺集團施用上開詐術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地點,各自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款項(按合計183832元)至李宗華上開3 個帳戶中,並均隨即遭人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核與告訴人楊欽州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此部分供述之情節(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7-11頁、本院卷第5-6 頁)、告訴人林帷程於警詢中此部分供述之情節(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12-14 頁)、告訴人林欣柏於警詢中此部分供述之情節(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15-17 頁)、被害人許正東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此部分供述之情節(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18-20 頁、本院卷第5-6 頁)及告訴人周珮鈺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此部分供述之情節(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21-24 頁、本院卷第5-6 頁),均相符合,復有瑞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最近交易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乙份(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25-30 頁)、日盛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ATM 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各乙份(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31-40 頁)、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各乙份(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42-49 頁)、宅急便顧客收執聯乙紙(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59頁)、告訴人楊欽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華南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表各乙紙(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63、73、78、84、88、94頁)、告訴人林帷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國泰世華銀行網路AT M交易明細表各乙紙(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65、74、79、85、89、102 頁)、告訴人林欣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臺灣銀行存摺明細影本各乙份(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67、75、80、90、103-104 頁)、被害人許正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存摺明細影本及兆豐國際商銀ATM 交易明細影本各乙紙(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69、76、81、83、91、105- 106頁)、告訴人周珮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花旗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各乙紙(見台東關山分局偵查卷第71、77、82、86、93、107 頁),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雖被告辯稱:伊當時因太太要生了,沒有時間去銀行,才找陳代書去辦,她是民間的代辦業者,伊沒說要向那間銀行辦理,就叫伊先把上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給她云云,惟衡諸常情,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除需貸款人本人親自到場外,尚需提出貸款人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財力證明外,此應為自承之前曾向屏東中小企業銀行申辦過信用貸款之被告所知悉甚明,而本件被告縱以家裡急需而申請信用貸款為由,然竟未經被告本人親自到場,復未提出被告之身分證或其他財力證明為憑,已與前次申辦信用貸款之過程不同,而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伊未見過「陳代書」、「羅志郎」其人,只有電話聯絡過,亦未曾去過「陳代書」或「羅志郎」之辦公室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顯與一般辦理信用貸款之常理,自相矛盾,且被告上開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於被告寄出前僅餘存款59元、9 元及24元,此有上開瑞源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 號歷史交易清單、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乙份可稽,足見被告對其於上開時地若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明人士使用,他人顯有可能以該帳戶、提款卡遂行財產上犯罪之手段,且他人利用其提款卡犯罪,亦在於掩飾其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之預見,至為灼然。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分別作為對告訴人楊欽州、林幃程、林欣柏、周珮鈺及被害人許正東實行詐上開詐欺犯罪之工具,被告雖非直接為本件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但仍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合先敘明。被告上開幫助該詐欺集團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正犯犯如附表所示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係因一時疏慮,而提供其所有上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告訴人楊欽州、林幃程、林欣柏、周珮鈺及被害人許正東在財產上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仍部分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帳戶│金額(新│
│    │      │                    │              │        │台幣)  │
├──┼───┼──────────┼───────┼────┼────┤
│ 1  │楊欽州│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 │101年2月18日13│被告之鹿│69978元 │
│    │      │2月17日19時許,撥打 │時40分許,新竹│野瑞源郵│        │
│    │      │電話聯繫楊欽州,佯稱│縣竹東鎮竹美路│局帳戶  │        │
│    │      │係購物網站賣家,表示│1段63 號(楊欽│        │        │
│    │      │之前楊欽州網路購物,│州居所)利用網│        │        │
│    │      │因付款作業錯誤,而遭│路銀行轉帳    │        │        │
│    │      │扣款,表示楊欽州需至│              │        │        │
│    │      │提款機操作進行退款,│              │        │        │
│    │      │致楊欽州陷於錯誤,而│              │        │        │
│    │      │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  │              │        │        │
├──┼───┼──────────┼───────┼────┼────┤
│ 2  │林幃程│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 │101年2月18日13│被告之日│12893元 │
│    │      │2 月17日19時許,撥打│時13分許,新北│盛銀行帳│        │
│    │      │電話聯繫林幃程,佯稱│市永和區水源街│戶      │        │
│    │      │係購物網站人員,並表│39巷2號全家便 │        │        │
│    │      │示之前林幃程網路購物│利商店內      │        │        │
│    │      │,因付款作業錯誤,而│              │        │        │
│    │      │設為分期付款,再由另│              │        │        │
│    │      │一人佯稱為中國信託銀│              │        │        │
│    │      │行行員,表示林幃程需│              │        │        │
│    │      │至提款機操作以取消扣│              │        │        │
│    │      │款動作,致林幃程陷於│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指│              │        │        │
│    │      │示匯款              │              │        │        │
├──┼───┼──────────┼───────┼────┼────┤
│ 3  │林欣柏│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 │101年2月18日14│被告之鹿│29987元 │
│    │      │2月18日14時12分許, │時32分許,高雄│野瑞源郵│        │
│    │      │撥打電話聯繫林欣柏,│市鼓山區榮華路│局帳戶  │        │
│    │      │佯稱係購物網站賣家,│387號臺北富邦 │        │        │
│    │      │並表示之前林欣柏網路│銀行          │        │        │
│    │      │購物,因付款作業錯誤│              │        │        │
│    │      │,而設為分期付款,再│              │        │        │
│    │      │由另一人佯稱為臺灣銀│              │        │        │
│    │      │行客服人員,表示林欣│              │        │        │
│    │      │伯需至提款機操作以取│              │        │        │
│    │      │消扣款動作,致林欣伯│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              │        │        │
│    │      │團指示匯款          │              │        │        │
├──┼───┼──────────┼───────┼────┼────┤
│ 4  │周珮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 │101年2月18日15│被告之聯│29989元 │
│    │      │2月18日14時23分許, │時22分許,臺北│邦銀行帳│        │
│    │      │撥打電話聯繫周珮鈺,│市中正區臺北火│戶      │        │
│    │      │佯稱係購物網站賣家,│車站附近花旗銀│        │        │
│    │      │並表示之前周珮鈺網路│行ATM         │        │        │
│    │      │購物,因付款作業錯誤│              │        │        │
│    │      │,而造成重覆扣款,再│              │        │        │
│    │      │由另一人佯稱為台灣銀│              │        │        │
│    │      │行人員,表示周珮鈺需│              │        │        │
│    │      │至提款機操作以取消扣│              │        │        │
│    │      │款動作,致周珮鈺陷於│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指│              │        │        │
│    │      │示匯款              │              │        │        │
├──┼───┼──────────┼───────┼────┼────┤
│ 5  │許正東│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 │101年2月18日15│被告之日│10998元 │
│    │      │2月18日14時24分許, │時許,嘉義市東│盛銀行帳│        │
│    │      │撥打電話聯繫許正東,│區忠孝路539號 │戶      │        │
│    │      │佯稱係購物網站賣家,│嘉義基督教醫院│        │        │
│    │      │並表示之前許正東網路│內ATM         │        │        │
│    │      │購物,因付款作業錯誤├───────┼────┼────┤
│    │      │,而設為自動扣款,再│101年2月18日15│被告之聯│29987元 │
│    │      │由另一人佯稱為中國信│時許,嘉義市東│邦銀行帳│        │
│    │      │託銀行人員,表示許正│區忠孝路539號 │戶      │        │
│    │      │東需至提款機操作以取│嘉義基督教醫院│        │        │
│    │      │消扣款動作,致許正東│內ATM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              │        │        │
│    │      │團指示匯款          │              │        │        │
└──┴───┴──────────┴───────┴────┴────┘
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6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