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8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8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宏宇
具 保 人 吳孟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