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楊志雄
- 被告李吳貴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吳貴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吳貴美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李吳貴美係址設臺北縣永和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路71號「天馬襪坊」之負責人,明知「Le coq sportif」、「FRED PERRY」、「DC」、「NIKE」、「PUMA」、「adidas」、「LEVI'S」、「HELLO KITTY 」、「TOMMY HILFIGER」、「TIMBERLAND」等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英商佛瑞德彼瑞(控股)有限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此商標註冊人名稱現變更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襪子等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上開商標名稱、圖樣、商標權人詳附表一所示);復明知其於民國92年至93年間某日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之襪子,均係與上開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皆為仿冒商標商品之襪子。詎李吳貴美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得利之集合犯意,自98年2 月10日後某日起(起訴書略載自98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即後述為警查獲日)前止,在上址「天馬襪坊」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襪子,並以每雙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錢,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襪子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下稱)員警楊志宏於100 年1 月4 日,在上址「天馬襪坊」以15 0元之價錢購得仿冒「ADIDAS」、「Nike 」、「LEVI'S」等商標商品襪子各1 雙(共3 雙),復經警於100 年3 月17日下午8 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李吳貴美,並在店面及倉庫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襪子共計3,705 雙。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人名稱現變更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吳貴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人名稱現變更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劉禮綺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稽核室課長王建元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證人即員警楊志宏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查獲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情節相符。並有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仿冒「Le coq sportif」襪子而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及侵權估價報告、英商佛瑞德彼瑞(控股)有限公司針對仿冒「FRED P ERRY 」襪子而出具之鑑定報告及中文翻譯、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針對仿冒「DC」襪子而出具之鑑定報告、DC取締沒入品真品市價參考表、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仿冒「NIKE」襪子而出具之產品鑑定書、估價表、檢視書、彪馬運動公司委任狀、鑑別委任狀、鑑定報告、阿迪達斯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就仿冒「PUMA」、「adidas」、「TOMMY HILFIGER」、「TIMBERLAND」襪子而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授權委任狀、鑑別委任狀、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針對仿冒「Levis 」襪子而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商標註冊證、萬國法律事務所針對仿冒「 Hello kitty 」襪子而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委任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 件、上開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獲現場及襪子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足認被告確有販賣如事實欄所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又被告前於98年1 月間某日起,在臺北縣永和市○○路71號所擺之攤販販賣仿冒「TOMMY HILFIGER」商標之襪子,於同年2 月10日下午6 時許為警查獲,經警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依被告於100 年3 月17 日 本案警詢時供稱伊大約從兩年前開始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等語,應認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商品之時間,為98年2 月10 日 後某日起(即前案為警查獲時間)至100 年3 月17日(即本案為警查獲日)前止,併予指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在上址「天馬襪坊」之商店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於密接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在同一營業場所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上開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英商佛瑞德彼瑞(控股)有限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及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方式賺取錢財,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嚴重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且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數量,犯罪所獲取之利益,暨被告前有違反商標法之不起訴處分紀錄,但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狀況(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及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已給付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1 萬元、給付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1 萬元及賠償美商迪西鞋具公司5000元(和解及賠償情形,見卷附本院調解筆錄4 件、被告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提款交易憑證、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易憑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宣告緩刑二年;另因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造成危害之情節,認應命被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用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襪子,分別在被告經營「天馬襪坊」店內陳列及倉庫為警查獲,業據證人楊志宏於偵、審中證述明確,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襪子,其中在店內陳列所查獲部分,暨如附表二所示證人楊志宏於 100 年1 月4 日,在上址「天馬襪坊」購得仿冒「ADI DAS 」、「Nike」、「LEVI'S」等商標商品襪子各1 雙(共3 雙),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襪子,其中在倉庫查獲部分,係被告所有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商標名稱、圖樣 │數量 │ │ │ ├──────────┤(單位:雙)│ │ │ │商標權人 │ │ ├──┼─────────┼──────────┼─────┤ │1 │仿冒Le coq sportif│ │845 │ │ │襪子 │ │ │ │ │ │ │ │ │ │ ├──────────┤ │ │ │ │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 │ │ ├──┼─────────┼──────────┼─────┤ │2 │仿冒Fred perry襪子│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英商佛瑞德彼瑞(控股│ │ │ │ │)有限公司 │ │ ├──┼─────────┼──────────┼─────┤ │3 │仿冒DC襪子 │ │182 │ │ │ │ │ │ │ │ │ │ │ │ │ ├──────────┤ │ │ │ │美商迪西鞋具公司 │ │ ├──┼─────────┼──────────┼─────┤ │4 │仿冒Nike襪子 │ │6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5 │仿冒Nike童襪 │同上 │203 │ ├──┼─────────┼──────────┼─────┤ │6 │仿冒PUMA襪子 │ │6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 │ │ │ │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 │ │ │ │冊人名稱已變更為德商│ │ │ │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 │ │ │公司) │ │ ├──┼─────────┼──────────┼─────┤ │7 │仿冒ADIDAS襪子 │ │392 │ │ │ │ │ │ │ │ │ │ │ │ │ ├──────────┤ │ │ │ │阿迪達斯公司 │ │ ├──┼─────────┼──────────┼─────┤ │8 │仿冒LEVI'S襪子 │ │337 │ │ │ │ │ │ │ │ ├──────────┤ │ │ │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 │ ├──┼─────────┼──────────┼─────┤ │9 │仿冒Hello kitty襪 │ │ 9 │ │ │子 │ │ │ │ │ │ │ │ │ │ ├──────────┤ │ │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0 │仿冒TOMMY Hilfiger│ │ 405 │ │ │襪子 │ │ │ │ │ │ │ │ │ │ ├──────────┤ │ │ │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 │ │ │ │限責任公司 │ │ ├──┼─────────┼──────────┼─────┤ │11 │仿冒Timberland襪子│ │ 19 │ │ │ │ │ │ │ │ │ │ │ │ │ ├──────────┤ │ │ │ │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合計│共3705雙襪子。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單位:雙)│ ├──┼────────────────────┼─────┤ │1 │仿冒ADIDAS、Nike、LEVI'S襪子 │各1雙(共3│ │ │ │雙)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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