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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智簡字第126 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智簡字第126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振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振坤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蔡振坤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無非其重製、公開傳輸行為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一罪,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且如將公開傳輸行為在刑法上逐一評價並分別論處罪刑,將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本件被告持續進行公開傳輸之行為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均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審酌邇來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又網路世界之特性屬無遠弗屆,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公開傳輸著作物,對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害、嚴重影響我國保護合法著作之國際形象,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出於營利,並已表達知錯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被告因一時失慮,初犯本罪,於犯罪後已深表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有本院調解方案書在卷),並斟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3 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882號
    被      告  蔡振坤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振坤明知如附表所示影片,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人享有著
    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如附表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且明知將上開影片之網路連結張貼於網
    際網路上,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人,得
    藉以點選該網路連結非法觀看、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如附
    表所示之人之著作財產權,惟其仍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
    權,自民國100 年10月11日起,在其位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0弄0號5樓居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
    以帳號「eric0o0」 號,將上開影片,上傳至伊莉論壇內,
    提供不特定人得隨時進入該網頁,並點選下載連結鏈,下載
    上開影片檔案,而以此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
    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執行網路勤務,上網瀏覽該網頁時
    發現,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振坤之供述  │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在│
    │    │                  │上開網站上,張貼如附表│
    │    │                  │所示影片之載點,供人連│
    │    │                  │結下載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施同慶於│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時之指述      │                      │
    ├──┼─────────┼───────────┤
    │ 3  │鑑識報告、上開網站│全部犯罪事實。        │
    │    │列印資料、內政部警│                      │
    │    │政署刑事警察局 101│                      │
    │    │年4 月13日函(含美│                      │
    │    │國科高公司回函)、│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司客服處2客服第7作│                      │
    │    │業中心回覆單各1 紙│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鄭淳予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超人特攻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300壯士:斯巴達的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逆襲              │                          │
├──┼─────────┼─────────────┤
│ 3  │康絲坦汀:驅魔神探│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 4  │哈利波特:阿茲卡班│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的逃犯            │                          │
├──┼─────────┼─────────────┤
│ 5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法石              │                          │
├──┼─────────┼─────────────┤
│ 6  │移動世界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7  │波西傑可森:神火之│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賊                │公司                      │
├──┼─────────┼─────────────┤
│ 8  │納尼亞傳奇3:黎明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行者號            │公司                      │
├──┼─────────┼─────────────┤
│ 9  │王牌天神續集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亡命快劫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
│    │                  │司                        │
├──┼─────────┼─────────────┤
│ 11 │現代驅魔師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雷神索爾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3 │美國隊長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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