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阿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2996 、18747 、217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茲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而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阿林自100 年11月間起,在「皓軒影音科技企業社」(下稱皓軒企業社)擔任業務人員,工作內容包括將歌曲灌製於金嗓電腦點歌伴唱機(下稱金嗓伴唱機)並出租予店家,明知「紀念品」、「做你去」、「天星」、「夜車」、「一碗麵」、「不通哭」、「夜市人生」、「美人計」、「靈魂的伴侶」、「慢來早離開」、「愛寄在天涯」、「阿爸的便當」、「問籤詩」、「心狠手軟」、「男人的貪」、「飲落去」、「新娘車」、「不敢愛的你」、「一念之差」、「情人衫」、「千里馬」等21首歌曲,均為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唱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未經中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出租,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擅自將上開歌曲以轉錄為電腦數位式音樂檔案之方式,重製並儲存於金嗓伴唱機內,以每月新臺幣5,500 元至22,000元不等之金額,出租予附表所示店家供不特定顧客投幣點唱。嗣經警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店家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係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2月3 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2月3 日板檢玉洪101 偵12996 字第150543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在卷可參,惟本件繫屬時,被告李阿林之戶籍地址即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觀音鄉○○村○○000 號(於81年9 月24日遷入迄今),業據其於本院102 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時陳明在案,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且被告於101 年9 月26日起,即入位在桃園縣龜山鄉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開始執行有期徒刑5 月之刑期,直至102 年2 月25日始執行完畢出監,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住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洵堪認定。又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下稱三重地址),然被告於101 年3 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已陳明三重地址實為皓軒企業社之公司地址,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除未再陳報三重地址作為居所地外,同時尚供稱其於101 年6 月底即自皓軒企業社離職等情,核與證人即皓軒企業社負責人王儒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0 年剛出監就到我公司住在倉庫裡學習,他是在101 年7 月5 日離職等語相合,並有101 年7 月5 日切結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至遲於101 年7 月5 日即自皓軒企業社離職,甚且如前述於同年9 月26日起入監執行徒刑,則於本件繫屬本院之際,自無可能仍以三重地址充作自身居所地甚明。再依起訴書之記載,本件檢察官指訴被告犯罪地即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中唱公司音樂著作之地點,當係如附表所示之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等商家處所,且經遍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亦難認定被告或潛在共犯在皓軒企業社或本院管轄境內等處,確另有違法為重製、出租中唱公司音樂著作等犯行(蓋被告另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21號所為,亦係直接至承租伴唱機店家處,擅自將侵權歌曲重製在金嗓伴唱機內,有前揭確定判決書在卷可參),故本件同難認被告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係在本院轄區內之情。 五、綜上所述,本件犯罪地及被告李阿林於起訴繫屬時之住居所與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被告所為之犯罪事實並無管轄權,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尚有未洽,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即被告住所地及起訴時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 地點 │ 重製歌曲 │ 查獲時間 │ 查扣物品 │ ├──┼───────┼──────────┼──────┼──────┤ │ 1 │臺北市北投區文│紀念品、做你去、天星│101 年1 月13│金嗓伴唱機3 │ │ │林北路79號「山│、夜車、一碗麵、不通│日晚間8 時15│台、點歌本3 │ │ │蘇餐坊」(負責│哭、夜市人生 │分許 │本、遙控器3 │ │ │人吳俊穎) │ │ │支 │ ├──┼───────┼──────────┼──────┼──────┤ │ 2 │臺北市士林區社│美人計、做你去、紀念│101 年1 月12│金嗓伴唱機1 │ │ │子街22巷20號「│品、靈魂的伴侶、慢來│日晚間6 時許│台、點歌本1 │ │ │銘仁食品行」(│早離開、愛寄在天涯、│ │本、遙控器1 │ │ │負責人王樹武)│阿爸的便當、問籤詩、│ │支 │ │ │ │心狠手軟、男人的貪、│ │ │ │ │ │飲落去、新娘車、不敢│ │ │ │ │ │愛的你、一念之差 │ │ │ ├──┼───────┼──────────┼──────┼──────┤ │ 3 │臺北市士林區大│千里馬、情人衫 │101 年7 月4 │無 │ │ │南路320號1樓「│ │日晚間9 時30│ │ │ │松柏小吃店」(│ │分許 │ │ │ │負責人許輝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