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智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陳信旗俞秀美劉正偉
  •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 原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怡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陳怡誠 吳佩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25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叁拾萬元,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乙○○、甲○○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附表所示之22部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乙○○、甲○○二人未經原告之授權或同意,竟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原告上述著作財產權。原告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霹靂系列影音產品,係屬連續影集,每週節目中的人物、故事及劇情皆為連貫相承,拍攝劇組分列三班輪流拍攝,加以後製工程,始得固定於每週五發行於影音市場,供廣大戲迷合法租賃正版光碟觀賞影片內容,自70年代迄今已達二十餘年皆然,所發行的影片迄今已有五十餘部之多,故每部戲所投注之成本實已無從計算。依據起訴書所載,被告二人侵害上述22部視聽著作,集數計為668 集,侵害期間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5 月9 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共計11個月餘。被告二人將原告所設於影片片頭有關著作權人及商品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自行刪除,將該668 集分別設置連結,使「OOOO」內之不特定會員瀏覽、下載及收看,惟該網站並無設置累積瀏覽、下載及收看人次之功能,因此被告二人提供不特定會員瀏覽、下載及收看之次數究為若干,實無從知悉,故原告所受損害應屬難以計算。被告二人係以每支價值新台幣(下同)1,680 元之「OOOOO」招收網站之終身會員,且該網站上尚有其他商業廣告,所牟取之利益及所收取之宣傳費用均無從計算,故被告所獲取之不法利益為何亦無從計算。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侵害範圍共計22部視聽著作(集數計為668 集),侵害範圍甚多,侵害期間共計11個月餘,期間匪短,且係利用無遠弗屆且具有強烈公開性之網際網路侵害,實認原告所受損害額難以計算,且依其侵害之範圍及期間,應屬情節重大,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暨第3 項規定,原告可以該條所定之最高賠償額5 百萬元請求酌定被告二人之連帶賠償金額。爰聲明:㈠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原告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二人則均以:我沒有辦法負擔這麼多的賠償。爰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係夫妻,渠等與某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為合作牟利,竟共同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且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連結猥褻影像供人點選瀏覽之方法供人觀覽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渠等二人在渠等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O樓之住處內,利用該址電腦設備連線上網,經營「OOOO(網址OOOOOOOOOOOOO)」等網站,而上開某成年人則在中國經營某OOOOO)公司,迨該公司先將其擅自重製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上傳至某OO網站後(按:所謂OO係一種播放程式,該程式結合播放、續傳、下載等功能,故可在線上即時觀看影片,亦可同時下載影片),被告二人旋即在前開OOOO網站內張貼可連結至上述某OO網站所上傳視聽著作之載點,而使加入該二網站之不特定會員(加入會員方式詳如下述),得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在上開OOOO網站內,點選載點而連結至上述某OO網站所上傳之視聽著作後,於線上以OO(OO)播放程式觀看或下載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為原告之視聽著作(該等視聽著作之名稱詳如附表所示)。又被告二人所共同經營之前揭OOOO網站,係採取會員制之方式經營,會員之招攬方式係由被告乙○○在露天拍賣網站等處刊登販賣「OOOOO(價值1,650 元)」、「OOOO(價值1,65 0元)」、「OO版(OO+O,價值3,000 元)」(以上均內含上開經營之網站入口網頁、會員帳號密碼等資訊)之廣告,或在渠等經營之該網站上刊登販賣完整權限會員帳號之廣告連結,凡購買上開OOO(OO、OOO)或會員帳號者,即可成為網站之終身會員。前揭網站係由被告乙○○負責維護,被告甲○○則負責寄送上開OOO(OO、OOO)、收取貨款,亦兼或記帳、點錢等工作,並提供其名下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作為加入會員者交易匯款之用,而渠等二人所收取之款項則由渠等與前揭某成年人予以朋分。再被告二人為使前揭網站之會員人數增加,以獲取更多利益,即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共同基於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而對公眾提供可重製著作之網路平台技術之犯意聯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及前揭OOOO網站內刊登「全台唯一繁體字搜尋的電影網站,居然還有求片區可使用,想看什麼馬上求,立即可收看,媲美OO的最佳電影網站,線上直撥下載一次搞定」、「喜愛觀看電影電視劇的朋友們有福了,與OOOO合作的影視棒問世!網羅最新最快的電影/ 電視劇資訊,別再傻傻買仿間的OOO了!廢話不多說,快來看看我們的特點吧!最新強檔電影首發(比OOO論壇更快,還可以下載收藏唷!)」、「貼心服務:(求片功能)有喜歡的電影或是電視劇忘了看了嗎?來求片區我們會幫您找到的唷!(OOO內設有求片區,想看甚麼告訴我們吧!我們會替您找尋到,就甘心ㄟ!)」、「熱門電視劇放送(大陸/ 日韓/ 港台/ 歐美/ 泰新七國電視劇),喜歡看電視劇的最大福音,讓您看都看不完,不會在傻傻等廣告了」等廣告文宣,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公眾加入OOOO網站會員,而可上網登入該網站後,藉由該網路平台所提供之技術,於線上觀看或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受有不特定公眾加入該網站會員之對價利益。故被告二人確有共同侵害原告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此據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應以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合先敘明。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前揭著作財產權,已見前述,原告自可依上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損害。本院審酌被告二人經營營利性之OOOO網站,且與在中國經營侵權網站之前揭某成年業者合作,利用網路無遠弗屆而具有強大散布之功能,擅自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原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著作共計22部(集數合計668 集),且原告二人經營期間自100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5 月9 日為警查獲止,復長達11個月有餘,侵害期間匪短,又以廣告強力宣傳之方式,誘使不特定公眾加入會員,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7 款視為侵害著作權之情形而構成同法第93條第4 款之罪,加深對於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故被告二人共同侵害之情節要屬重大無疑,兼衡原告創作前揭視聽著作之成本花費、市場經濟地位及被告二人之年齡(均值青壯)、身分地位、智識程度(學歷均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被告乙○○最近二年無繳稅資料,名下亦無任何歸戶財產資料;被告甲○○最近二年則分別有27萬餘元、15萬餘元之所得資料,惟名下亦無任何歸戶財產資料,此有渠等二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OO年O月O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2 份在卷可按)及被告二人固有侵權獲利,但衡情渠等獲利仍非屬天價鉅額等各種情形,本院認應以每一視聽著作20萬元計算賠償額,即核屬適當;惟附表編號22所示之視聽著作,被告二人侵害之集數僅有1 集,相較於本件其他視聽著作均有10集以上遭受侵害,侵害程度明顯有別,故附表編號22所示之視聽著作應以10萬元計算其賠償額即屬允當。是以原告依前揭法律規定,得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之金額共計430 萬元(即20萬元21+10萬元=430 萬元),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應屬有理,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及第12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且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1 年10月9 日經郵務人員寄送被告二人住居所時,因未會晤被告二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郵務人員遂將該繕本於同日寄存於被告二人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被告二人住居所門首,1 份則置於被告二人住居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為憑,故本件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01 年10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準用同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第2 項)。故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原告43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其關於金錢請求之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 │附表 │ ├──┬─────────┬────────┬──────────────┤ │編號│被侵權之視聽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 │備註 │ │ │ │ │ │ ├──┼─────────┼────────┼──────────────┤ │1 │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霹靂國際多媒體股│ │ │ │鋒(共26集) │份有限公司 │ │ ├──┼─────────┼────────┤ │ │2 │霹靂兵燹之問鼎天下│同上 │ │ │ │(共40集) │ │ │ ├──┼─────────┼────────┤ │ │3 │霹靂兵燹之聖魔戰印│同上 │ │ │ │(共40集) │ │ │ ├──┼─────────┼────────┤ │ │4 │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同上 │ │ │ │戰(共40集) │ │ │ ├──┼─────────┼────────┤ │ │5 │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同上 │ │ │ │痕(共40集) │ │ │ ├──┼─────────┼────────┤ │ │6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同上 │ │ │ │荒(共40集) │ │ │ ├──┼─────────┼────────┤ │ │7 │霹靂震寰宇之刀龍傳│同上 │ │ │ │說(共38集) │ │ │ ├──┼─────────┼────────┤ │ │8 │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同上 │ │ │ │錄(共30集) │ │ │ ├──┼─────────┼────────┤ │ │9 │霹靂封靈島(共20集│同上 │ │ │ │) │ │ │ ├──┼─────────┼────────┤ │ │10 │霹靂神州II之蒼玄泣│同上 │ │ │ │(共46集) │ │ │ ├──┼─────────┼────────┤ │ │11 │霹靂開疆紀(共40集│同上 │ │ │ │) │ │ │ ├──┼─────────┼────────┤ │ │12 │霹靂天啟(共42集)│同上 │ │ ├──┼─────────┼────────┤ │ │13 │霹靂劫之闍城血印(│同上 │ │ │ │共26集) │ │ │ ├──┼─────────┼────────┤ │ │14 │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同上 │ │ │ │(共40集) │ │ │ ├──┼─────────┼────────┤ │ │15 │霹靂劫之末世錄(共│同上 │ │ │ │24集) │ │ │ ├──┼─────────┼────────┤ │ │16 │霹靂劍蹤(共30集)│同上 │ │ ├──┼─────────┼────────┤ │ │17 │霹靂眼(共20集) │同上 │ │ ├──┼─────────┼────────┤ │ │18 │霹靂異數之龍圖霸業│同上 │ │ │ │(共40集) │ │ │ ├──┼─────────┼────────┤ │ │19 │霹靂劍魂(共20集)│同上 │ │ ├──┼─────────┼────────┤ │ │20 │霹靂孔雀令(共10集│同上 │ │ │ │) │ │ │ ├──┼─────────┼────────┤ │ │21 │霹靂至尊(共15集)│同上 │ │ ├──┼─────────┼────────┤ │ │22 │聖石傳說(1 集) │同上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智訴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