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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2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2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國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國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蕭國良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應知悉現今不法份子為掩飾其違法行徑並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他人提供身份證件等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俗稱人頭),故對於受他人之邀,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擔任公司負責人時,可能係有不法目的有所預見,竟應其老闆蔡河濱之邀,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由蕭國良自民國99年1 月20日起至99年12月間,擔任址設新北市蘆洲區○○○路○ 段36號金三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三合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祥泰公司於99年5 月至99年8 月間,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事實,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協辦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後,將金三合公司銷售貨物或服務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不實事項及金額,填載於金三合公司統一發票上,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94張,金額共計新臺幣47,598,793元,分別交付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由附表一所示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稅捐共計2,379,94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國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河濱、黃國清、李美蘭、張麗燕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報告、上址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金三合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 報表)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蕭國良自99年1 月起擔任金三合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蕭國良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蔡河濱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述被告與蔡河濱之共同正犯關係,容有未洽)。再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僅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379,945 元,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額之數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開立明細                   │    提出申報明細                  │
│編號│營業人    ├───┬──────┬──────┼───┬──────┬──────┤
│    │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票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票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華琪有限公│  2張 │   500,000元│   25,000元 │  2張 │   500,000元│    25,000元│
│    │司        │      │            │            │      │            │            │
├──┼─────┼───┼──────┼──────┼───┼──────┼──────┤
│ 2  │華典婚訂資│  3張 │ 1,391,700元│    69,585元│  3張 │ 1,391,700元│    69,585元│
│    │源整合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3  │力鋐有限公│ 20張 │10,968,750元│   548,438元│  20張│10,968,750元│   548,438元│
│    │司        │      │            │            │      │            │            │
├──┼─────┼───┼──────┼──────┼───┼──────┼──────┤
│ 4  │榮德貿易有│  6張 │ 4,000,000元│   200,000元│  6張 │ 4,000,000元│   200,000元│
│    │限公司    │      │            │            │      │            │            │
├──┼─────┼───┼──────┼──────┼───┼──────┼──────┤
│ 5  │紅門國際有│  7張 │ 5,153,500元│   257,676元│  7張 │ 5,153,500元│   257,676元│
│    │限公司    │      │            │            │      │            │            │
├──┼─────┼───┼──────┼──────┼───┼──────┼──────┤
│ 6  │力聖興業有│  8張 │ 3,470,103元│   173,506元│  8張 │ 3,470,103元│   173,506元│
│    │限公司    │      │            │            │      │            │            │
├──┼─────┼───┼──────┼──────┼───┼──────┼──────┤
│ 7  │政雄企業行│  2張 │   779,930元│    38,997元│  2張 │   779,930元│    38,997元│
├──┼─────┼───┼──────┼──────┼───┼──────┼──────┤
│ 8  │典華婚訂花│ 14張 │ 6,033,260元│   301,663元│ 14張 │ 6,033,260元│   301,663元│
│    │園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  │元來水產股│  1張 │   320,320元│    16,016元│  1張 │   320,320元│    16,016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 │台灣天然有│  4張 │ 2,105,700元│   105,285元│  4張 │ 2,105,700元│   105,285元│
│    │機有限公司│      │            │            │      │            │            │
├──┼─────┼───┼──────┼──────┼───┼──────┼──────┤
│ 11 │星照科技有│  1張 │   100,000元│     5,000元│  1張 │   100,000元│     5,000元│
│    │限公司    │      │            │            │      │            │            │
├──┼─────┼───┼──────┼──────┼───┼──────┼──────┤
│ 12 │同冠興業有│  10張│ 4,135,085元│   206,756元│  10張│ 4,135,085元│   206,756元│
│    │限公司    │      │            │            │      │            │            │
├──┼─────┼───┼──────┼──────┼───┼──────┼──────┤
│ 13 │嘉城國科技│  10張│ 3,383,625元│   169,182元│  10張│ 3,383,625元│   169,182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4 │豪進國際電│  6張 │ 5,256,820元│   262,841元│  6張 │ 5,256,820元│   262,841元│
│    │信科技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總計        │ 94張 │47,598,793元│ 2,379,945元│ 94張 │47,598,793元│2,379,945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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