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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6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16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溪

      林向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文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

林向陽共同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2 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 條論處(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林文溪、林向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被告2 人與少年許○騰、余○甫、陳○昊及另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IZZA 」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林文溪、林向陽以一行為剝奪李承達、桂安邦之行動自由,侵害其等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林文溪為成年人,而許○騰、余○甫、陳○昊等3 人分別係民國83年12月間、85年3 月間、86年4 月間出生,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文溪於本案行為時,已為成年人,而共同正犯許○騰、余○甫、陳○昊等3 人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林文溪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另按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顯係以被告於犯罪時已為成年之人,始有該等條文規定之適用甚明,倘被告於犯罪時為年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自無該條文加重規定之適用;查被告林向陽雖現已成年,然其為本件犯行時僅係年滿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此有被告林向陽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是被告林向陽與少年許○騰、余○甫、陳○昊等共同實施本案犯行,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林向陽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林文溪、林向陽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竟與少年共同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式妨害告訴人李承達、桂安邦2 人之行動自由,被告林文溪、林向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兼衡被告2 人之素行、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木棍1 支,係被告林向陽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向陽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0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6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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