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17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24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興明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興明前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 段237 號6 樓之2 京客企業有限公司(原 名宗科企業有限公司,民國95年8 月23日變更名稱為京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京客公司)之董事即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劉興明於94年11月間起至96年8 月間止之擔任京客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京客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銓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銓宇公司)等營業人有任何交易之事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單一犯意,於該段期間內,將京客公司銷售貨物(或服務)予如附表一所示銓宇公司等營業人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京客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210 紙,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9,772,127 元(各營業人、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銓宇公司等營業人,由各該營業人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各該營業人之營業稅額(各營業人逃漏之稅額亦詳附表);劉興明以此方式幫助銓宇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合計逃漏之稅額達5,988,615 元。劉興明為避免其上開行徑遭稅捐機關察覺,乃於同一時期,陸續自如附表二所示歐興聯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興公司)等行號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27 紙,金額合計為72,011,210元(各行號名稱、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京客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圖遮掩京客公司銷項金額異常之情。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發覺京客公司進項發票之來源有異,經調取京客公司進、銷項稅額申報資料後,始循線查得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劉興明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含京客公司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表、京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京客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報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京客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擋查核清單等)。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查被告於本案涉案期間,為京客公司之董事,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京客公司於該期間內,並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銓宇公司等營業人有任何交易之事實,竟仍開立不實之京客公司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銓宇公司等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而幫助納稅義務人之銓宇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被告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歐興公司等行號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應予更正)。被告於擔任京客公司負責人期間,先後多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其擔任京客公司負責人期間內反覆而為者,屬集合犯,僅各論以一罪;被告上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先後多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且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種處斷,均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之行為造成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非輕,惟被告犯後均配合調查,亦不推諉其身為公司負責人所應負之責任,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提出扣抵銷│ │ │ │票張數│ │ │項稅額 │ ├──┼──────────┼───┼──────┼─────┼─────┤ │ 1 │銓宇國際有限公司 │ 4 │ 3,450,000│ 172,500│ 172,500│ ├──┼──────────┼───┼──────┼─────┼─────┤ │ 2 │台灣邁訊數位科技股份│ 4 │ 2,005,200│ 100,260│ 100,260│ │ │有限公司 │ │ │ │ │ ├──┼──────────┼───┼──────┼─────┼─────┤ │ 3 │普林特資訊有限公司 │ 10 │ 5,689,800│ 284,490│ 284,490│ ├──┼──────────┼───┼──────┼─────┼─────┤ │ 4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 5 │ 2,392,085│ 119,604│ 119,604│ ├──┼──────────┼───┼──────┼─────┼─────┤ │ 5 │金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2 │ 936,650│ 46,833│ 46,833│ │ │公司 │ │ │ │ │ ├──┼──────────┼───┼──────┼─────┼─────┤ │ 6 │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 7 │ 6,093,270│ 304,666│ 304,666│ │ │限公司 │ │ │ │ │ ├──┼──────────┼───┼──────┼─────┼─────┤ │ 7 │智河有限公司 │ 5 │ 2,212,880│ 110,644│ 110,644│ ├──┼──────────┼───┼──────┼─────┼─────┤ │ 8 │旭生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6 │ 4,147,000│ 207,350│ 207,350│ ├──┼──────────┼───┼──────┼─────┼─────┤ │ 9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 │ 891,400│ 44,570│ 44,570│ ├──┼──────────┼───┼──────┼─────┼─────┤ │ 10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 10 │ 4,098,540│ 204,927│ 204,927│ ├──┼──────────┼───┼──────┼─────┼─────┤ │ 11 │博瀚開發有限公司 │ 8 │ 5,861,950│ 293,098│ 293,098│ ├──┼──────────┼───┼──────┼─────┼─────┤ │ 12 │合償有限公司 │ 2 │ 900,480│ 45,025│ 45,025│ ├──┼──────────┼───┼──────┼─────┼─────┤ │ 13 │慶剛實業有限公司 │ 16 │ 6,552,720│ 327,636│ 327,636│ ├──┼──────────┼───┼──────┼─────┼─────┤ │ 14 │萬德發國際有限公司 │ 2 │ 994,250│ 49,713│ 49,713│ ├──┼──────────┼───┼──────┼─────┼─────┤ │ 15 │尚尚國際有限公司 │ 2 │ 991,152│ 49,558│ 49,558│ ├──┼──────────┼───┼──────┼─────┼─────┤ │ 16 │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 81 │ 48,617,880│ 2,430,896│ 2,430,896│ ├──┼──────────┼───┼──────┼─────┼─────┤ │ 17 │采豐興業有限公司 │ 5 │ 2,491,100│ 124,555│ 124,555│ ├──┼──────────┼───┼──────┼─────┼─────┤ │ 18 │稟科企業有限公司 │ 2 │ 5,645,500│ 282,275│ 282,275│ ├──┼──────────┼───┼──────┼─────┼─────┤ │ 19 │成寬實業有限公司 │ 1 │ 476,750│ 23,838│ 23,838│ ├──┼──────────┼───┼──────┼─────┼─────┤ │ 20 │龍竣國際有限公司 │ 36 │ 15,323,520│ 766,177│ 766,177│ ├──┼──────────┼───┼──────┼─────┼─────┤ │合計│ │ 210 │ 119,772,127│ 5,988,615│ 5,988,615│ └──┴──────────┴───┴──────┴─────┴─────┘ 附表二 ┌──┬──────────┬───┬──────┬─────┐ │編號│行號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票張數│ │ │ ├──┼──────────┼───┼──────┼─────┤ │ 1 │歐興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2 │ 1,053,000│ 52,650│ ├──┼──────────┼───┼──────┼─────┤ │ 2 │益利旺國際有限公司 │ 3 │ 2,380,000│ 119,000│ ├──┼──────────┼───┼──────┼─────┤ │ 3 │碧殿科技有限公司 │ 6 │ 2,711,540│ 135,577│ ├──┼──────────┼───┼──────┼─────┤ │ 4 │銓宇國際有限公司 │ 2 │ 303,400│ 15,170│ ├──┼──────────┼───┼──────┼─────┤ │ 5 │合償有限公司 │ 3 │ 1,264,300│ 63,215│ ├──┼──────────┼───┼──────┼─────┤ │ 6 │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 │ 12 │ 5,032,880│ 251,644│ ├──┼──────────┼───┼──────┼─────┤ │ 7 │金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2 │ 992,000 │ 49,600│ │ │公司 │ │ │ │ ├──┼──────────┼───┼──────┼─────┤ │ 8 │百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 20,130,130│ 1,006,509│ ├──┼──────────┼───┼──────┼─────┤ │ 9 │綠能聯合能源科技股份│ 32 │ 16,102,790│ 805,140│ │ │有限公司 │ │ │ │ ├──┼──────────┼───┼──────┼─────┤ │ 10 │新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 1,828,240│ 91,412│ ├──┼──────────┼───┼──────┼─────┤ │ 11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 11 │ 5,878,700│ 293,935│ ├──┼──────────┼───┼──────┼─────┤ │ 12 │海輝國際有限公司 │ 13 │ 6,718,720│ 335,936│ ├──┼──────────┼───┼──────┼─────┤ │ 13 │杰成實業有限公司 │ 1 │ 390,000│ 19,500│ ├──┼──────────┼───┼──────┼─────┤ │ 14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 11 │ 4,983,810│ 249,192│ ├──┼──────────┼───┼──────┼─────┤ │ 15 │顓麗企業有限公司 │ 5 │ 2,241,700│ 112,085│ ├──┼──────────┼───┼──────┼─────┤ │合計│ │ 127 │ 72,011,210│ 3,600,565│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