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77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43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炳明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炳明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其行為對告訴人漢特威有限公司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