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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至3 行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顯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之誤載,此觀之該判決論罪科刑理由及引用法條自明,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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