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3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3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4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志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00年度0字第0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00年度0字第00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與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0 年1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6 月中旬前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00公園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01 年7 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05 公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現場查獲及扣案物照片4 張在卷可佐。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 年8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足證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志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上揭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4478號卷第9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005 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前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30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