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蕭淳元
- 當事人李煥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4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煥緒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4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煥緒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李煥緒基於重利之犯意,乘蔡和昌急需用錢急迫之際,於民國100 年3 月中旬某日,在蔡和昌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之「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內,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予蔡和昌,雙方約定以每15日為1 期,每期利息4 萬5,000 元(相當月息為12.8% ),蔡和昌則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支票交付與李煥緒,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10至13、15之支票,經李煥緒提示,存入如附表所示帳戶,至於附表編號8 、9 、14號支票,則由蔡和昌交付現金之方式換回。而以上開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蔡和昌因不堪負荷高額利息而無力清償遂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 ㈠被告李煥緒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和昌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㈢證人王建勝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㈣告訴人所擬具之利息明細表1 紙、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支票影本、被告所有開聯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戶、王建勝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四、核被告李煥緒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於告訴人借款期間,每隔15日收取重利之多次犯行,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被告係基於單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持續收取,而藉此謀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其以接續之意思持續收取重利,屬基於單一犯罪計劃接續所為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贓物、竊盜等案件前科紀錄之品行(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竟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行為實不足取;兼衡其行為之態樣、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支票發票日 │支票提示付款日 │ 支票金額 │被告用以提示之帳戶 │支票卷頁 │ │ │ │ │(新臺幣) │ │ │ ├──┼───────┼────────┼──────┼──────────┼─────┤ │ 1 │100 年3 月25日│100 年3 月25日 │4萬5,000元 │王建勝之台北富邦五股│偵卷第53頁│ │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2 │100 年4 月11日│100 年4 月11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58頁│ ├──┼───────┼────────┼──────┼──────────┼─────┤ │ 3 │100 年4 月25日│100 年4 月25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59頁│ ├──┼───────┼────────┼──────┼──────────┼─────┤ │ 4 │100年5月9日 │100年5月9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65頁│ ├──┼───────┼────────┼──────┼──────────┼─────┤ │ 5 │100 年5 月23日│100 年5 月25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67頁│ ├──┼───────┼────────┼──────┼──────────┼─────┤ │ 6 │100年6月8日 │100年6月8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68頁│ ├──┼───────┼────────┼──────┼──────────┼─────┤ │ 7 │100 年6 月23日│100 年6 月23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71頁│ ├──┼───────┼────────┼──────┼──────────┼─────┤ │ 8 │100年7月6日 │無 │4萬5,000元 │無 │偵卷第78頁│ ├──┼───────┼────────┼──────┼──────────┼─────┤ │ 9 │100 年7 月21日│無 │4萬5,000元 │無 │偵卷第79頁│ ├──┼───────┼────────┼──────┼──────────┼─────┤ │ 10 │100年8月6日 │100年8月8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80頁│ ├──┼───────┼────────┼──────┼──────────┼─────┤ │ 11 │100 年8 月22日│100 年8 月22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83頁│ ├──┼───────┼────────┼──────┼──────────┼─────┤ │ 12 │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6日 │4萬5,000元 │同上 │偵卷第86頁│ ├──┼───────┼────────┼──────┼──────────┼─────┤ │ 13 │100 年9 月20日│100 年9 月20日 │4萬5,000元 │李煥緒之聯邦中港分行│偵卷第88頁│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14 │100 年10月6日 │無 │4萬5,000元 │無 │偵卷第90頁│ ├──┼───────┼────────┼──────┼──────────┼─────┤ │ 15 │100 年10月21日│100 年10月21日 │4萬5,000元 │王建勝之台北富邦五股│偵卷第96頁│ │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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