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君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夫人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230號被告林君蓉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夫人商標之耳環1 對,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夫人商標之耳環1 對,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423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3 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2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