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福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福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黃福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82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判決、100 年度審易字第2056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651 號判決及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436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3149號判決、100 年度簡字第7380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4147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3689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4437號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