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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聖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聖棠因犯竊盜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龔聖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刑,業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564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2 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聲請書附表記載有誤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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