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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溢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溢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鄭溢秀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748號判決及100 年度易字第375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100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26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8116、8157號」)。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鄭溢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