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溢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溢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鄭溢秀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748號判決及100 年度易字第375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100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26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8116、8157號」)。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鄭溢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