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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應佳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應佳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應佳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 年8 月、10月確定(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應佳雯(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4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三)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3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而與前揭(四)

(五)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 年3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2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6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欣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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