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鎰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鎰元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鎰元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洪鎰元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1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