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勝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勝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傅勝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 2至5 所示之罪刑,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241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故本件併合處罰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傅勝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1 │毒品危│有期徒刑陸│100 年12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4 月││ │害防制│月,如易科│9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9 日判決、││ │條例(│罰金,以新│ │署101 年度│年度簡字第│101 年4 月││ │施用第│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13│2241號 │28日確定 ││ │二級毒│折算壹日 │ │72號 │ │ ││ │品)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貳│100 年10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4 月││ │害防制│年 │16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12日判決、││ │條例(│ │ │署100 年度│年度訴字第│101 年5 月││ │販賣第│ │ │偵字第3317│281號 │1 日確定 ││ │二級毒│ │ │7 號 │ │ ││ │品)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壹│100 年10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4 月││ │害防制│年拾月 │17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12日判決、││ │條例(│ │ │署100 年度│年度訴字第│101 年5 月││ │販賣第│ │ │偵字第3317│281號 │1 日確定 ││ │二級毒│ │ │7 號 │ │ ││ │品)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壹│100 年10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4 月││ │害防制│年拾月 │20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12日判決、││ │條例(│ │ │署100 年度│年度訴字第│101 年5 月││ │販賣第│ │ │偵字第3317│281號 │1 日確定 ││ │二級毒│ │ │7 號 │ │ ││ │品) │ │ │ │ │ │├─┼───┼─────┼─────┼─────┼─────┼─────┤│5 │毒品危│有期徒刑貳│100 年10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 年4 月││ │害防制│年 │25日至同年│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 │12日判決、││ │條例(│ │10月27日 │署100 年度│年度訴字第│101 年5 月││ │販賣第│ │ │偵字第3317│281號 │1 日確定 ││ │三級毒│ │ │7 號 │ │ ││ │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