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秉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秉棋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鍾秉棋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毒品、傷害等案,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確定在案(即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920號、100年度訴字第3019號之二刑事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所示。另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各解釋意旨,就附表編號1 所示原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其餘所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名併罰,自不得易科罰金,即無庸併記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