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宇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宇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宇緯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附表編號2 至8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835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88、1489號」;又附表編號7 、8 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附表編號3 至8之確定判決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99年12月29日」;另附表編號1 至9 備註1.均應更正為「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更字第2469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